唐平同志,男,汉族,1919年10月出生,山西浑源县人。1938年4月在山西牺牲救国同盟总会参加革命,1940年4月在延安陕北公学加入中国共产党。参加革命后,先后在延安陕北公学、延安大学、陕甘宁边区纺织学校、陕甘宁边区纺织厂、陕甘宁边区保卫处、延安市公安局、晋绥公安总局工作。新中国成立后,历任绥远省公安学校副校长、公安厅总支委员;包头县县委委员、公安局长、局支部书记;萨县县委委员、公安局长、局总支委员;乌兰察布盟公安处副处长、处长、党组书记等职。“文革”中受到破孩。1971年5月至1973年3月任乌兰察布盟干校三队队长、支部书记、副校长;1973年5月至1973年12月任乌盟建筑公司党委书记;1974年1月至1979年11月任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局-局党委书记;1979年11月至1983年5月任自治区司法局副局长、党组成员(主持全面工作);1983年5月至1985年8月任自治区司法厅顾问、党组成员;1985年8月离休,享受自治区副主席级医疗待遇。
原自治区司法局副局长、党组成员,自治区司法厅原顾问、党组成员,副厅级离休干部(享受自治区副主席级医疗待遇)唐平同志,因病医治无效,于2017年7月14日在呼和浩特逝世,享年98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