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志平(1960.9.5~1979.2.17),崇安县兴田人。他出身于革命干部家庭,从小受到良好的教育,读小学时,曾两度被评为三好学生。到崇安城关念初中时,他曾和其他同学一道,在崇溪激流中救起一位溺水的女同学,受到学校领导的表彰。初中毕业后,他于1976年11月15日参加工作,分配在黄土-农场茶山中队当公安战士。1977年1月借调到福建省-局看押犯人。
1978年3月,刘志平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,分配在福建第三八三三部队当战士。1979年1月,他隐瞒病情,接连写了三次血书,坚决要求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。他的要求终于获得批准。当部队到达靠近中越边境的广西靖西县后,刘志平被分配在步兵第三六八团七连。该连是团的主攻连队,担负着攻占12号高地的战斗任务。
1979年2月17日清晨2点,刘志平所在部队进入阵地,待命出击。两小时后,主攻连队向越军发起强大攻势,刘志平立即跃出战壕,和战友们一起勇猛地冲向前头,迅速地占领了两个小高地。负隅顽抗的越军从暗堡里射出猛烈火力,阻止我军向主峰前进。
在抢占主峰的战斗中,刘志平和副班长张伟光等三人编在一个爆破组里,担负着消灭暗堡,拔掉虎牙的任务。越军密集的机枪像雨点似的洒向我方。副班长张伟光负伤,刘志平立即接过副班长手中的0包,勇敢地冲在最前面。越军的子弹射中他的胸部、左手动脉和右腿,他壮烈牺牲,被授予烈士称号。遗体安葬在广西省靖西县烈士陵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