李懋桧

[明] 公元1554年-公元1624年

李懋桧(1554~1624年),字克苍,号心湖。安溪县感化里(今湖头镇)人。明嘉靖三十三年(1554)出生。万历四年(1576)举人,八年进士。初授六安知州。当地赋役混乱,原分上中下三等,有的家已破落,还纳上户赋额。懋桧亲自审核,把赋额均摊,只定一种等则,民困以苏,从此永定为法。又设置社仓、义田,以养赡贫户、安抚流民。

不久,懋桧升刑部员外郎。他向刑部尚书揭发审判定案不公允者三条一是中官与兵马司,诏狱量刑过轻;一是临江知府因罪被捕,当地父老进京论冤,年纪都已近百岁,都被流放塞外;一是福建巡抚劳堪,迎合宰相张居正的私意,把系狱的侍郎洪朝选,折磨致死。尚书舒化表示嘉许,懋桧因此赢得刚直敢言的声誉。

万历十四年(1586)三月,皇帝忧旱,令臣下条陈兴革事宜。懋桧奏陈保圣躬、安宫闱、节内供、御近习、开言路、议蠲赈、慎刑罚、举重刺、限田制九件事。皇帝对安宫闱一事大发雷霆,欲加重谴。亏得阁臣劝解,请帝下令今后各部曹有所建议,只限职掌之内。且不得专达,以此宽解帝意。几天后,帝亦息怒,但懋桧所奏其他各事,也都不理。人们赞许懋桧有贾谊、陆挚遗风,当读到安宫闱,御近习二事时,都缩颈噤舌,认为这连贾、陆都不敢提。

十五年,给事中邵庶上疏,请禁臣下越职陈言,懋桧援律据理,上疏力争。他说“‘防人之口,甚于防川’,邵庶岂不闻斯语?我国制度,允许百官都可直言无隐。《大明律》还规定‘百工技艺之人,有可言之事,亦许直至御前奏闻,各衙门如有阻挡者,查实之后论斩’。应该看到,在廷之臣,言官约十之二三,非言官占十之六七,言官不必皆智,非言官不必皆愚。当今天下,民穷财尽,僵尸满道,陛下无从看到,难道群臣都可依违保位,默默无言吗?陛下禁止百官越职陈言,不如加重言官失职之罪,请明令今后言官的升迁,要以章奏多寡,事体难易为标准,言官既敢于直言,非言官也就无事可言,那么,越职之禁可省,而太平之治也可实现了。”皇帝大怒,责他狂言沽名,着降一级。次日,同官申救,皇帝益怒,邵庶又偕同列交章论劾。奉旨着推远方,再降一级,为湖广按察司经历。

懋桧到谪所,听到边警,复邮奏推荐-星才兼文武,俞大猷的车制可用,又举朱先、郭成、黎国耀等为大将,都得不到批示。久之,调南京通政司经历,迁礼部主事。遭父丧归。服除赴补,留居京都三年,不知已被列为禁用之臣。此后家居20年。

神宗晚年觉察懋桧忠诚,四十四年(1616),即家起为南兵部主事,不久转员外,因母丧归。

泰昌元年(1620),光宗立,起懋桧为礼部郎中,不久,晋光禄寺少卿。天启初(1621),转太仆寺少卿,四年(1624),擢升太常寺卿,令下而懋桧已卒。

懋桧平生交游,皆当时名贤,所取士亦多显达,可以想见其为人,至于直言敢谏,则安溪自詹仰庇以后所仅见也。

同年(公元1554年)出生的名人

黄汝良 (15541646)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
萧云举 (15541627)广西自治区南宁青秀区
李化龙 (15541611)明朝中期名将、太师、兵部尚书 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
顾允成 (15541607)东林书院 江苏省无锡锡山区
张涛 (15541618)湖北省武汉黄陂区

同年(公元1624年)去世的名人

李廷森 (15711624)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
孙玮 (?~1624)陕西省渭南
李一阳 (15521624)江苏省镇江丹徒区
杨东明 (15481624)应天书院 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
王民顺 (15391624)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
何宗彦 (15591624)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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